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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须及时主张工伤赔偿金

作者:陈心刚  更新时间 : 2012-10-18  浏览量:966

劳动关系解除后须及时主张工伤赔偿金

小王系一企业机修工。20073月,小王因工受伤。后经过工伤认定及鉴定,小王取得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十级鉴定通知。20093月,小王自行离职。离职前单位支付了小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26月,小王经人指点方得知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向单位主张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

后小王即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已经过一年仲裁时效,未予受理。小王即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倾向性认为仲裁时效已过,小王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后经法院调解,单位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支付了一定金额的赔款。

律师提示:

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至少在一年内主张工伤赔偿款。否则,就极有可能陷入维权被动之中。

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内容由陈心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心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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