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心刚律师亲办案例
有违诚实信用拒收工伤认定书,亦难咎其责
来源:陈心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量:1343

有违诚实信用拒收工伤认定书,亦难咎其责

【案情介绍】

小郭是南通通州区宏x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的开毛工。20111029日,小郭因工受伤。后小郭经人介绍找到我,要求加工厂支付工伤赔偿款。与小郭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后,我便展开了代理工作。

【工伤认定、鉴定】

2012128日,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927日,以劳动能力鉴定,小郭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工伤仲裁】

20111227日,宏达加工厂申请注销工商登记。201210月,小郭以解除与宏达加工厂的劳动关系及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金90040元为请求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以宏达加工厂已注销工商登记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212月,小郭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亦提出了与前述同样的请求。

【一审裁判】

201212月,小郭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亦提出了与前述仲裁申请中同样的请求。庭审中,宏x加工厂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厂也已注销工商登记,厂方没有收到工伤认定书及鉴定书,对小郭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不清楚。经过庭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是法院审理工伤案件的前提,虽人社局对小郭作出工伤认定书,但由于宏达厂注销而未能送达,工伤认定书并未生效,且宏达厂否认小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故小郭的起诉依据不足。后法院裁定:驳回小郭的起诉。

【二审裁判】

小郭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工伤认定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是法院审理工伤纠纷案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书在一审时还未送达当事人,纠纷处理的行政程序尚未完成,原审法院对小郭的起诉裁定驳回并无不当。后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重新送达工伤认定书、鉴定书】

因文书送达问题未解决,小郭申请人社局重新对加工厂送达文书。后人社局重新进行了文书送达。

【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仍以宏达加工厂已注销工商登记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再次一审裁判】

小郭后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加工厂经营者张春进行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春在工伤部门愿意再次送达工伤认定书的情况下拒绝接收,张春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张春在第一次诉讼中已明知工伤部门对小郭作出了工伤认定,且已收到本院作为证据送达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对工伤认定不服完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亦可以申请复核,但张春以未收到为由逃避其应承揽的法律责任。张春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令张春赔偿小郭68263元。

张春对此不服,后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庭审已结束,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陈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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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心刚
  • 执业律所:
    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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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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